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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外匯交易的誤區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17 点击次数:


2006年5月29日于東京港區


現在,在在日華人當中,只要一提到“外匯交易”這四個字,就會有人避而遠之,就會有人義憤填膺,就會有人錘頭喪氣,就會有人不屑一顧。的確在過去年的6年間,由於許多外匯公司捲款蒸發和倒閉破產等事件頻繁發生,導致許多投資外匯的在日華人上當受騙,蒙受了巨額的損失。據不完全的保守統計,從2000年初到2005年底,在日華人在外匯交易上損失的縂金額大約有200億日元左右,用現在110日元/美元的匯率計算,相當於1.8億美元。
這200億日元的損失是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二個部分組成的。
第一部分:外匯公司老闆捲款蒸發和外匯公司倒閉破產是直接損失的部分。這個直接損失的部分大約佔整個200個億日元損失的三分之一。
1.爲什麽外匯公司老闆會捲款蒸發呢?在沒有外匯交易法律出臺的那幾年(即2000年1月-2005年6月),有些海外金融老千在日本辦外匯公司的目的就是來騙錢的。
這些金融老千在幾十年前就曾在香港、台灣、東南亞等地輪流轉的辦過外匯公司騙了許多人的錢,而且當中有的還是國際刑警通緝的有案在身的在逃犯。這些人知道日本有外匯交易沒有法律后就隱姓埋名改頭換面來到日本。我就曾親自聽到一位可能是說漏了嘴的金融老千說過:“這可是我這輩子唯一的一次千載難逢的機會了,不做將後悔終身”。當時他就曾經極力勸過我入夥一起搞外匯公司,給我開出的條件是,假如進公司,先將1000万日元現金打入我的私人賬戶,然後每個月的薪水是100万日元。可是我不敢相信這個人,所以猶豫了一番后還是回絕了。後來還知道,他開出同樣條件待遇的還不只是我一個人,當然也是同樣遭到了拒絕。
這些金融老千的做法是從來不講自己的真實姓名、來自哪個國家、什麽國籍的,就是講也是假的。他們在日本永遠只會拿個商務考察的旅遊簽證,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不需要去日本的市(區)役所登錄自己在日本的住所、國籍和真實姓名,從而避免暴露自己的真實身份。他們利用日本出入境治理法的凡是持有商務考察簽證者必須每三個月要離境一次的規定,利用這個很自然的理由用投資者保證金的錢頻繁的進進出出就是爲了讓所有的FC和外匯投資者們習以爲常,其目的就是為了不定哪一天人不知鬼不覺的人間蒸發做好前提準備工作。有一位在日華人的律師曾經建議某外匯公司幾位老千經營者說,你們這樣每三個月就要離境一次來來往往多不方便啊,既要花許多錢又還耽誤工作,還不如我幫你們辦個經營者簽證不是很好嗎?他們卻説,你懂什麽,辦了經營者簽證對我們才是真正的不方便呢。那位律師當時怎麽也想不通他們爲什麽要這樣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呢。直到四年后這幾位老千擕款30多億日元蒸發后她才恍然大悟。
事實的結果就是如此,在日本有四家外匯公司6位老千人間蒸發了,他們捲走的資金平均每人大約有10個億日元!受害的在日華人投資者人數大約有1000多人。這只是我們知道的,還有我們不知道的呢?
相信老天爺會懲罰這些人的,他們也不會得到好報的,因爲老天爺不會是瞎子的!(注):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成立外匯公司必須向所管轄的財務(支)局長提出,並且寫明商號及名稱、資本金額及出資金總額、經營者姓名、公司的營業所以及支店名稱和所在地、經營其他業務時的業种等。沒有營業許可證的,除了對違法者處以1年以下監禁和罰款100万日元以内,對該外匯中介商的罰款是1億日元以内。
所以有了法律保障,再像以前那樣發生捲款蒸發的事件是不可能的了,現在一談到外匯交易,大家首先就説外匯公司太危險了,這個誤區。現在的外匯公司雖然不敢說100%的沒問題,但是比沒有法律的以前要安全得多了,並且既是外匯公司倒閉了,投資者的資金也是有一定保障的。
2.爲什麽外匯公司會發生倒閉破產的事件呢?
外匯公司老闆利令智昏是導致倒閉破產的原因。許多投資者可能不知道外匯公司的一個事實,這個事實就外匯公司老闆作爲外匯中介商(英語是Broker)是要和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英語是Dealer)簽一份合同的,這個合同的内容不是涉及顧客資金安全性的,而是關於外匯中介商老闆個人利益的合同。該合同的内容大約是,當外匯中介商將投資者的資金匯給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的金額和外匯交易數量達到一定規模時,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是要給外匯中介商老闆獎勵的。這個獎勵的金額是多少,是根據各個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的不同而異,有的多有的少,其差距是很大的。如新加坡里昂銀行(UnitedOverseasBabk)、法國聯華銀行(CalyonCorporate&LnvestmentBabk)、美國瑞富期貨公司(Refco)等等,這些金融機構都統稱為外匯交易商(即Dealer)。在這些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當中,美國瑞富期貨公司給外匯中介商(即外匯公司)老闆的獎勵在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同行業裏是最高的。
這些獎勵的項目有:
(1)入金獎。外匯中介商老闆往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匯款后,可以從縂入金的金額裏拿5%的回扣。
(2)佣金獎。每交易一手,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就會將5個買賣價差中的2個點返還給外匯中介商老闆的,換成日元就是每交易一筆外匯中介商老闆可以得到2000日元的回扣。
(3)貢獻獎。投資者平倉后輸錢了,外匯中介商老闆可以拿到輸錢縂金額5%的回扣。
(4)利息差。外匯中介商要付給多投投資者的利息和空投投資者要付給外匯中介商的利息所產生的差額就叫利息差。這個利息差也是外匯中介商老闆的收入之一。
外匯中介商老闆只能從前3項中任選2項作爲自己個人的灰色收入,外匯中介商老闆爲了避免讓自己公司的員工和投資者知道這個秘密會影響大家工作、投資的積極性和爲了偷稅漏稅,所以他們往往會在境外的某家銀行建個私人的賬戶(這個賬戶不一定是本人名義的),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會將這些屬於老闆的灰色收入自動的按月打入外匯中介商老闆私人的銀行賬戶裏去的。
由於有些外匯中介商老闆只在乎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給的回扣多少,而忽略了這些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的安全可靠性,結果因爲這些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的破產導致自己經營的外匯中介商受牽連而倒閉就是這個原因。
筆者以前工作過的一家日本期貨公司因只和澳大利亞一家私人外匯交易銀行合作外匯交易,後來由於那家澳大利亞外匯交易銀行在中國投資的項目失敗而破產,導致了這家有50多年歷史的日本期貨公司受連累而倒閉,結果被在日本的一家美國人經營的証劵公司收購了。現在那二位老闆只好在那家証劵公司委屈求生苟延殘喘的混日子,這些情況還是一天我在飛機場碰巧碰到了二位老闆其中的一位時了解到的。看到他有氣無力沒精打采的全沒有了當年趾高氣揚的模樣,我為他感到悲哀!
這個世界就是這樣:誰翻弄生活最後誰就會遭到生活的唾棄。這是發生在我眼前的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所以任何一家有責任感的外匯中介商老闆都不應該將投資者的資金僅僅只放在一家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的賬戶裏的,至少選擇3家以上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的(英語是Dealer),為的就是防止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發生破產等事件時,不至於影響自己經營的外匯公司的脛骨。所以外匯中介商老闆選擇3-5家甚至更多的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合作,這不僅僅是常識,而是必須要這樣做的原則!
(注):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顧客的保證金必須放到金融廳長官指定的金融機關或是放到保證賠賞的信托銀行裏。投資者的資產沒有和公司資產分離保管的,除對違法者個人處以2年以内監禁和罰款300万日元以内外,對外匯中介商將罰款3億日元以内。
因爲有日本金融廳監督,外匯中介商只要動用投資者的一分錢一旦被發現,不但要追究外匯中介商的法律責任(如罰款3億日元),而且也要追究外匯中介商經營者個人的法律責任(如監禁2年以内),所以現在外匯交易比沒有法律的以前要可靠得多了。
3.外匯中介商老闆經營的方針是導致倒閉破產的另一個原因。
到目前爲止外匯中介商倒閉的原因都是因爲經營者急功近利殺鳮取卵自殺式的經營方針而造成的。
這些外匯中介商的老闆經營的方針只有一個,就是千方百計不擇手段的撈錢。他們的一切營業活動就是圍繞一個字——錢,來做文章的。
爲了能夠最大限度吸集投資者的投資資金,可以說外匯中介商老闆是想盡了千方百計,使光了各種手法手段。集中概括起來大約有這幾種:
(a)利用某些無德的中文報紙宣傳自己公司是最安全最可靠最專業最實力,大事刊登類似“外匯交易大革命:保證讓您100%的掙錢!”這樣的違法的廣告。(注):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廣告内容要明確表示“外匯交易的損失比率在一定金額以上時將會被自動強行平倉,匯率激烈波動時會發生比保證金還要多的損失金額”。打廣告必須向金融先物取引業協會報告。廣告内容與事實不相符時,金融先物取引業協會除對違法者個人處以6個月監禁和罰款50万日元以内外,還對外匯公司提出警告,不改善者命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
現在投資者看到的外匯廣告内容是不是比以前要正規多了?在這些外匯廣告上都清清楚楚寫明了外匯公司登錄的號碼,註明了“不保證投資者外匯交易的利益和本金不受損失,投資者可能蒙受較大損失,請事先對本公司的外匯交易合同的内容充分理解之后再開始參加本交易”等的内容。從外匯廣告内容發生了變化這點就可以看出東京的外匯市場也在發生變化,並且是在往好的方向變化。
根據路透社最新情報,5月26日福岡財務局對福岡一家外匯公司發出業務改善命令,原因是這家外匯公司從去年8月25日開始到今年3月7日截止,在新聞上打廣告時,有32回沒有按要求寫明“顧客參加外匯交易時可能發生的損失比投資的金額要多”這樣的説明。從這點就反映出現在日本金融廰的確是在依法嚴格治理的。
(b)利用華人想留在日本的心理,以給工作簽證為誘餌(只要入金在300万日元以上交易在20次以上的才給簽證),實際的目的就是爲了圈錢。(注):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禁止以融資或其他什麽投資的名義勸誘顧客投資外匯交易。除了對經營者個人處以5年以下監禁和罰款500万日元以内外,還對外匯公司處以5億日元以内罰款。
由於有了這一條法規,再像以前那樣胡作非爲烏煙瘴氣的現象將會大大的減少,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將會大大提高,這對我們投資者來講是一件大好的事情。
(c)搞人海戰術,凡是能帶進哪怕只有十幾万日元的外匯投資資金的不論男女老幼東西南北公鼠母耗一概歡迎一律收容。(注):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外匯交易公司的董事以及從業人員本人和本人的父母及岳父岳母、爺爺奶奶及配偶的爺爺奶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配偶、兒子孫子及配偶等親屬參與本公司的外匯交易是被禁止的。
過去那種不管是白貓還是黑貓,不管是七大姑還是八大姨只要能帶進資金全都可以參加本公司的外匯交易,現在由於有了這部法律是不行的了。現在凡既是公司的擔當又是公司顧客的有這種現象存在的外匯公司是很不正規的外匯公司,是很有可能某一天被金融廰勒令改善業務或者停止營業6個月的,所以是很危險的外匯公司。
(d)利用高官厚祿虛位以待利誘一些意志薄弱的人幫他們行騙。(注):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外匯公司課長以上的内部治理職位必須按一定比率任命,並且還要參加内部治理人員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才能上崗。外匯公司還要于每年的9月底做好内部治理人員名單,于10月15日前提交給金融先物取引業協會備案。
過去那種只認帶進資金多少不認人品道德的封官進爵的做法,由於被外匯交易法禁止是行不通的了,這樣杜絕了一批害群之馬進入外匯行業,從而淨化了外匯交易市場。
(e)利用投資者貪小便宜的心理,只要入金到1000万日元以上的就贈送勞力士情侶手表、免費海外旅遊、筆記本電腦、寬幕超薄大彩電等貴重物品,以此勾引投資者進錢。
(注):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禁止不正當勸誘的營業行動,一旦被發現將下達業務改善命令。除了對違法者處以罰款30万日元以内外,對經營者也處以30万日元罰款。
過去那種用投資者的錢勾錢的做法在外匯交易法中明確的規定是被禁止的,所以現在再也沒有了像過去那樣亂贈送禮品的做法和廣告了,對投資者來講這是衡量一家外匯公司是否安全的一個標準。
(f)利用交易不要手續費或者從手續費裏返還一部分或者從入金的金額中抽百分之幾獎給投資者或者做交易后有提成給投資者,以此吸引投資者入金和交易。(注):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禁止將手續費的一部作爲回扣給顧客。從顧客收取手續費,必須明確表示收取手續費的費率和金額。
過去那種將手續費百分之百或者百分之幾返饋給投資者的做法是不符合外匯交易法的,這種老套路是許多年前在香港、臺灣、東南亞等地流行過,在日本也曾時髦過一段時間,結果是凡這樣做的外匯公司大都倒下了,所以是被實踐證明了這樣的做法既害人又害己。
過去由於外匯公司經營者利用報紙大打廣告製造聲勢,利用高官厚祿籠絡人心,利用各種回扣勾引顧客錢,利用豪華辦公樓騙取信任,所以那些外匯公司的基本費用總是居高不下,按照一般規律統計,外匯公司按人頭計算一個月費用大約需要100万日元。假如是30人規模的外匯公司,每月大約的經費就是3000万日元,可是現在有的外匯公司交易手續費偏低,甚至有的不收手續費,真讓人費解。
現在有些外匯公司收取的手續費不但不降反倒有所上升,就遭到投資者的非議,這也是個誤區。試問,您是選擇手續費高但是營利的外匯公司呢?還是選擇手續費低但可能是個赤字的外匯公司?答案是現成的。您是否好好調查過您將要或者正在交易的外匯公司是靠什麽維持的嗎?是盈利的還是赤字的外匯公司嗎?
無料或是低手續費的外匯中介商要麽是在交易點差上做手腳,要麽是莊家,否則靠什麽生存呢?還有保證金問題,有的是6万日元或是10日元就可以交易10万美元;有的是80万日元或是100万日元才可以交易10美元。由於外匯交易法對保證金沒有統一的規定,所以才有現在各式各樣保證金金額不同的現象。許多投資者認爲保證金
少的外匯交易轻易,其實是存在誤區的:
第一,保證金少,其倍率高,10万日元交易10万美元的倍率是100倍,而100万日元交易10美元的倍率是10倍,哪個危險性大呢?看了這篇文章后應該是一目了然的;
第二,1分錢一個紙杯比1元錢一個玻璃杯相比是很便宜的,但哪個經用呢?毫無疑問是玻璃杯。外匯交易保證金的多和少就是這個道理。保證金少的只要匯率波動一點點就马上發生要追加資金,根本沒有給你一個思考判斷的時間;而保證金多的有一個是否追加資金的緩衝讓投資者有時間思考是追加資金還是砍倉的選擇。
從實際交易的情況來看,保證金少的和保證金多的最終投資者投資的金額都差不多多。但是保證金少對投資者來説,由於一次交易動用的資金少,結果轻易造成謹慎不夠。開始時是只投入了幾萬十幾萬日元,但最後哪個不是都增加到幾百萬日元了?
保證金多的剛開始時是需要幾十上百萬日元資金,可是由於每次交易動用資金金額大,投資者自然而然的會謹慎交易,在某种意義上對投資者來講是有好處的。
第二部分:外匯公司使用一些交易手法技巧讓外匯投資者虧本是間接損失的部分。這個間接損失的部分大約佔整個200個億日元損失的三分之二。
外匯公司使用何種手法技巧使顧客輸錢的呢?
(1)提供假行情。2003年6月的一天,一個叫輝的外匯公司的一位外匯行情高級分析師,在大阪的分公司的一次培訓會開始之前對全體參加受訓的FC說,新西蘭元/日元要漲,我已將你們所有人的帳戶裏全部建倉了,然後開始培訓會。2個多小時的培訓會結束了,這位高級分析師正要離開會場時,參加受訓的FC們問他,我們的新西蘭元買漲的交易如何了?他說,哦對了,我差點忘了告訴你們,現在已經將你們的全部交易平倉了,不信你們看看自己的賬戶,每個人的帳戶裏肯定都多了3万日元的。說完轉身下樓上了來接他的豪華奔馳車瀟灑的走了。這些FC不信,馬上打開自己的賬戶,發現果真每個人的賬戶裏都多了3万日元。雖然大家沒有看到他是如何下的交易如何平的倉,雖然大家沒有辦法查到買進賣出的匯率,也無法了解該貨幣的曲綫圖,但還是被他這種神秘的做法所折服,所以自從那以後,只要是他說的行情,沒有一個人會表示懷疑。
還是那個6月的一天,英鎊/日元漲到了199台,他在東京本部用電話遙控指揮大阪的FC,說英鎊還會漲,要他們全部買進,大家就像接到聖旨一般毫不猶豫的建了滿倉,結果第二天英鎊跳水,一天的降幅達500個點,並且連續下降了4個月,到179.36,使得大阪的所有顧客、FC的幾千万日元的外匯投資資金瞬間化爲烏有。有資金的顧客追加了許多保證金鎖倉,一直到他們捲款蒸發都沒有解開鎖的倉呢。
雖然我們沒有根據也不能肯定地說他就有能夠預測到英鎊能大跳水那麽大的本事,因爲就是神仙也不能預計到匯率波動的,可是提供假行情假信息,在情報行情上做手腳是可以肯定的。這件事情在大阪分公司的FC們的記憶裏是留下了很難磨滅的印象。不信?請您去問問當年的參與者C氏。(注):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假裝外匯交易的處以5年以下監禁和罰款500万日元以下。並且在交付契約書時必須要向投資者説明本外匯公司是中介還是庒家。
投資者假如發現有提供假情報的,請千萬想辦法留取證據,然後請打金融廰苦情相談室電話:03-3506-6000,該相談室工作時間是星期一到星期五,天天早上10點至下午16點止。請投資者們監督自己交易的外匯中介商。
(2)利用鎖倉(日語叫兩建)。
那還是2003年8月28日的事情。有一位我不認識的姓黄的投資者來電話找我,他告訴我說他在一個叫CTI的外匯公司投資了5万美元,這家外匯公司的老闆勸他交易交叉盤的英鎊/日元,结果是投資的錢所剩無幾。而所剩無幾的原因是,在198.18時他被極力的勸説買進3手英鎊,發現行情不妙以後,他主動先在196.86又空投了3手就是我們常說的鎻倉。當英鎊降到192.51時,他本來打算是先砍掉198.98買單的,他這樣做是因爲看了我曾發表在某華文報紙上的一篇講開倉技巧的文章后受到啓發,於是想“買損賣補”,可是該公司的老闆卻強烈反對他這樣做,再三勸他在該價位平掉賣出的倉保留買進的倉,他相信該老闆的建議照做了,後來一看英鎊/日元又降了只好又在190.32的價位又鎻倉了,然後又被那位老闆勸誘在189.88再平掉190.32的賣出定單,然後又在186.68價位再次被迫鎻上,結果是两价之差越拉越大,結果是在198.98有多投2手,在186.68有空投2手。他來電話的目的是想問我該如何收拾這個爛攤子。
我在2003年9月5日寫的匯評文章裏真實地記錄了當年的這件事情。鎻倉是日本人在385年前開始做期貨時發明的,雖然是交易外匯時的一種手段,但是鎖倉就像“砒霜”,利用得好可以治病,利用得不好就是毒藥。多年來又有幾位投資者利用鎖倉賺到錢好了的呢?許多投資者輸錢就是輸在鎖倉上的,過去許多外匯中介商就是利用投資者想贏怕輸的心理,利用鎖倉套投資者的錢。
外匯行業有一句行話就是兩建是最次最臭的。上面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注):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網絡交易可以兩建,電話交易原則上是不提倡不支持兩建,但顧客希望兩建時必須遞交一分有自己親筆寫的《同意兩建願書》。現在許多外匯中介商大多沒有鎖倉的交易,原因是金融廳不提倡。金融廳之所以不提倡鎖倉是因爲防止外匯中介商利用鎖倉多掙投資者的手續費,是出於保護投資者目的的,這點希望投資者能理解。
(3)利用交易難度大的貨幣。
什麽是交易難度大的貨幣呢?凡是交易量小的就是難度大的貨幣。
爲什麽這樣說呢?讓我們看看美元/日元這個貨幣就會明白。2003年的8-9月,日本銀行爲了不讓日元降破115這個價位,動用了9兆日元介入匯市,結果呢?結果是日元還是去了101.65。這説明了什麽呢?説明了美元/日元這種交易量大的貨幣是不受人爲因素干擾的。凡是人爲因素干擾小的貨幣就是轻易交易的貨幣,相反,凡是人爲因素轻易干擾的貨幣就是交易難度大的貨幣。
這些道理外匯中介商的老闆、擔當是清楚的,而投資者往往不一定明白,所以经常被勸交易那些交易量小的貨幣,甚至是連個圖形都沒有的連個匯率都不易看不到的貨幣,其目的性不能不引起投資者的深思。
(注):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爲了防止外匯交易從業人員誤導顧客交易,違反以下條款時必須接受金融外匯交易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a)沒有告訴顧客外匯交易的性格;b)沒有告訴顧客交易的條件;c)交易匯率和市場實際匯率不同。
外匯交易既然是責任自負風險自擔,所以投資者還是自己要多拿主意,別人的建議僅供參考這點是很重要的。假如有確切的證據説明外匯交易從業人員是在誤導,可以向日本金融廳苦情相談室投訴。
日本外匯交易法還有規定:凡是外匯交易的從業人員天天必須填寫《治理者日記》、《可能性顧客卡》,並且由公司專職人員治理這些檔案,把握公司内部從業人員所有的營業活動,杜絕不正當營業,不正當交易現象發生等一系列針對外匯中介商内部治理的法律法規。
現在由於日本政府有了一部《金融先物取引法》(翻譯成中文就是外匯交易法)后,過去發生的種種不良現象將會被杜絕,由於有了這部保護投資者的法律,使我們參與外匯交易有法可依有法保障了,現在的日本外匯市場比以前正規多了,真可謂是“玉宇澄清萬里埃”!
所以說現在有外匯交易營業牌照的外匯公司相對以前安全性要高許多,所以說有願意交易外匯的投資者可以放心的參與這個行業。前段時間由於不良外匯公司和不良經營者給我們的外匯投資者們太多太深的傷害,存在許多誤區實屬正常,所以今天有必要在此將以前和現在做個比較,就是爲了幫助在日華人外匯投資者走出誤區。